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陶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案
【基本案情及裁判结果】
2009年3月至2011年1月期间,被告人陶某先后多次从上海、广州等地购入假冒“LV”、“BURBERRY”、“OMEGA”等29种注册商标的箱包、钱包、手表等商品,准备在其经营的苏州工业园区生活仓库饰品店内销售,后因群众举报被公安机关查获而未果。经苏州市价格认证中心鉴定,上述假冒商品价值181700元。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审理后判决被告人陶某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罚金人民币十万元。
【法律评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之规定:“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销售金额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销售金额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根据相关司法解释,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销售金额在五万元以上的,属于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规定的“数额较大”;销售金额在二十五万元以上的,属于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规定的“数额巨大”。
陶某为牟取暴利,销售假冒“LV”、“BURBERRY”、“OMEGA”等注册商标的商品,且销售金额数额较大,其行为构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
【风险提示】
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不仅构成民事侵权,当销售经额达到五万元以上时,同时构成刑事犯罪。